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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7省市气象行政执法体系初步建立

时间:2012-04-20
目前,我国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,河北等7个试点省(直辖市)初步建立“省局监督、市局为主、县局配合、机构健全、制度完善、管理规范”的气象行政执法体系。这是记者4月20日从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期汇报会了解到的消息。

  会议认为,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取了初步成效,进一步加强督导交流,互相借鉴检验,积极推进了改革进程;在机构和编制设置、经费投入等方面加强了交流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;结合各自试点情况加强了研究,推进试点深入开展。

  会议强调,要在三个方面下工夫:在工作机构实体化、工作职责专业化、执法人员专职化上下工夫;在执法形式、执法内容等的创新方面下工夫;在争取领导支持方面下工夫,积极推进试点方案顺利开展。会议还希望各试点省(直辖市)气象部门结合各自特点积极探索,有效推进试点工作;中国家局和省局两级层面要加大督导、督促、督办力度;做好总结推广工作,为推进气象依法行政、强化气象社会管理、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和水平奠定基础。

  会上,河北、吉林、江西、湖南、广东、重庆、青海7个试点省(直辖市)有关同志结合各自特点和现状,详细介绍了气象行政执法体制进展情况,并就执法体制改革的工作思路、机构设置、制度建设、人员状况、资金投入、成绩和问题、下一步规划等进行了深入交流。

  2011年6月,中国气象局出台了《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》,确定河北等7个省(直辖市)为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,本着“先试先行,逐步完善,稳步推进”的原则,以创新气象行政执法体制为出发点,以建立机构设置合理、运行高效便捷、行为规范公正、队伍精干廉洁的规范化气象执法体系为目标,开展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,加快和规范气象行政执法工作。预计将于今年下半年完成试点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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